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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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李宛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雅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何?並改列該人為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