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弘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弘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弘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①編號3「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內誤繕為「103年度訴緝字第41號」;②編號4「犯罪日期」欄內誤繕為「103.12.13」;③編號9「犯罪日期」欄內誤繕為「102.12.26」,皆應更正如上開各該欄內所示),有上揭各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即民國104年2月25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遂權衡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與審酌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林庚棟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4日102年12月3日104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518號、第639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38號士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7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5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76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105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16日104年1月20日105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76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105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25日104年3月2日105年4月2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93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40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353號編號1至6經臺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8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4日103年12月14日103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07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07號臺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18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29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29號105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19日105年5月19日105年8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29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29號105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13日105年6月13日105年9月2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749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749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60號編號1至6經臺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8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20日102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55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55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5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1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1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14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4日107年10月4日107年10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17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17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1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1.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314號2.編號7至9經臺灣高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6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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