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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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幫助常業詐欺、洗錢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涉犯幫助常業詐欺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其所犯之罪及所幫助之正犯所犯之罪均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該款規定均有常業詐欺罪或普通詐欺罪反覆實施之預防性羈押之規定),並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95年8月25日起實施羈押,又自95年11月25日、96年1月25日起分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除依職權查得被告涉處分多本金融帳戶外,並發現其帳戶洗錢之事實之證據,且本院再經訊問,除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其上開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仍存在,著自96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