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09號原告 江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清源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二末行中關於「原告之訴顯然認為合法」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