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55號聲請人 楊甯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錢炳蒼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陳報錢炳蒼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四、被繼承人錢炳蒼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