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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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張立宗
馮金國 徐永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張立宗、馮金國、徐永霖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超時工資、國定假日加倍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941元、1,929,275元、1,649,991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故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53元、10,054元、8,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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