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韓泰生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陳怡秀 律師被告 廖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萬元折合新臺幣6,221,000元【計算式:美金200,000元×31.105(即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8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6,2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