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所載蒞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應為侯寬仁,而非黃全祿,此顯係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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