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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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61號上訴人華南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視同上訴人飛龍保齡球館股份有限公司
層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複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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