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4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湖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5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2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