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上字第1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七年五月二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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