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97號上訴人珈緦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1號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