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70號聲請人 蔡豐裕 現於花蓮監獄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未預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補正函文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補正函文已於同年2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