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致誠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為原告 莊孟茜 、被告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本件上訴人黃致誠雖為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黃致誠個人並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請陳明本件上訴人是黃致誠或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548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宥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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