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吳村明
王呅 吳健詠 吳萬益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 律師被告 高信忠 選任辯護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上列被告高信忠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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