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4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瓊芬選任辯護人黃浩章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尚待履行,本案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桓陞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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