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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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19號聲請人 王海燕 代理人 蔡長茂 相對人即失蹤人 王海蒂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海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0鄰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
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人士,自95年2月1日起行方不明,迄今失蹤已逾8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2年度亡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2年度亡字第1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無誤,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出入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等,有上開資料在卷可按。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95年2月1日失蹤後,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5年
2月1日失蹤,計至102年2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