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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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727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6月27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壹仟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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