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10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4-9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0日│99年1月25日│99年1月25日│98年11月10日│││││││├───────┼─────────┼─────────┼─────────┼─────────┤│年度及案號│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字第115號│第4196號│字第1206號│第2912、6968、728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512│99年度易字第899號│99年度壢簡字第859│99年度易字第37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12日│99年5月7日│99年4月27日│99年6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512│99年度易字第899號│99年度壢簡字第859│99年度易字第373號││││號││號│││├───┼─────────┼─────────┼─────────┼─────────┤│判決│確定│99年4月6日│99年6月11日│99年5月24日│99年7月19日│││日期│││││└───┴───┴─────────┴─────────┴─────────┴─────────┘┌───────┬─────────┬─────────┬─────────┬─────────┐│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17日│98年11月20日│98年12月14日│││││││├───────┼─────────┼─────────┼─────────┼─────────┤│年度及案號│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2912、6968、7283│第2912、6968、7283│第2912、6968、7283│第2912、6968、7283│││號│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373號│98年度易字第373號│98年度易字第373號│98年度易字第373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373號│98年度易字第373號│98年度易字第373號│98年度易字第373號│││││││││├───┼─────────┼─────────┼─────────┼─────────┤│判決│確定│99年7月19日│99年7月19日│99年7月19日│99年7月19日│││日期│││││└───┴───┴─────────┴─────────┴─────────┴─────────┘┌───────┬─────────┬─────────┐│編號│9│10│├───────┼─────────┼─────────┤│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月7日│98年11月23日│││││├───────┼─────────┼─────────┤│年度及案號│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2912、6968、7283│第11030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73號│99年度審易字第905│││││號││├───┼─────────┼─────────┤│事實審│判決│98年6月24日│99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373號│99年度審易字第905│││││號││├───┼─────────┼─────────┤│判決│確定│99年7月19日│99年6月30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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