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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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92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42條、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卷附送達證書之記載,原裁定係於民國99年6月2日送達於抗告人,依上揭規定,抗告人至遲應於9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抗告,方屬合法,今抗告人遲至99年6月14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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