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9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告 秦子陽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95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31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蕭雅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肆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

期後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蕭雅文

法 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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