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告 秦子陽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95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31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蕭雅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肆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
期後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蕭雅文
法 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