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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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0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0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奕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營偵字第1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奕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犯罪事實欄所載「或智慧型手機」刪除(參見警卷第1頁)。
二、爰審酌被告吳奕憲大學肄業且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竟以網路連接至賭博網站下注賭博,所為助長賭博歪風並生不良影響於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惟被告自始坦承犯行兼衡其簽賭金額(簽賭金額依其所述及交易明細應係新臺幣34500元)等全部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