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葉春盛 訴訟代理人 葉淑慧 被告 賴俊仰
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正佳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賴俊仰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欽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