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1號聲請人 呂鳳姝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后里佛教蓮社法定代理人呂鳳姝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后里佛教蓮社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董事會會議簽到表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並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任一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依民法第62條之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時,應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其他聲請人為聲請時,並應附具資格之證明文件;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61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現任財團法人臺中市后里佛教蓮社(下稱系爭法人)董事長,聲請變更系爭法人捐助章程,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董事會會議簽到表、經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件為據,故本件聲請事項有所欠缺,依據前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院爰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曾右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