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5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對人睿鈦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