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4號原告 江亭慧 被告 翁憲章
翁憲世 翁美喜 翁喜貞 林水波 被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係代位被告翁憲章請求分割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1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翁憲章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之利益為準,然因原告未提出被告翁憲章之應繼分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翁憲章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之利益)、提出繼承系統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未補正及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