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交上易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上易字第4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長春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被告係在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吊銷期間(108年1月4日至111年1月3日)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肇事致人受傷,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11月3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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