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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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160號債權人 詹益權 即惠嘉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奕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或經債務人簽章之工程估價單或工程報價單(須逐一列載各工作項目及金額,最後再列載合計之總金額,不得只列總金額),或提出發票(須與請求金額相符),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須列載承攬之各工作項目及金額,最後再列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總金額,並須表明「工作完成並驗收」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意)。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工作完成並驗收」之書面文件。
三、請提出本院109年桃簡2091號判決書(影本即可,但須完整,又該判決書之被告係第三人,應釋明如何證明待證事實。)
四、請提出債務人彭奕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