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9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理人 錢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高盛成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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