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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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74號聲請人光瑞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萬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冠伶┌───────────────────────────────────────────────────┐│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松峰精機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42,389元│AA0000000│99年8月1日│││司│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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