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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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原子漁網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林清全因竊盜一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原子漁網1張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原子漁網1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有警詢筆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誤,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