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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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58號聲請人 陳長遠 (即 陳炳南 之繼承人)代理人 廖春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4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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