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66號聲請人 戴毓儀 代理人 黃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02│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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