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姜泰康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查無可供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