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29號聲請人 廖修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96號公示催告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0月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高文綺 │臺北市第五信用│103年5月31│35,860元│ST0000000││││合作社吉林分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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