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224號原告 蔡彰澤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 王家慶 訴訟代理人 羅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