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列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及附表。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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