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4樓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許蕙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4樓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許蕙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