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46號聲請人鍾玟𥡪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粘秀鳳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業經鈞院以92年度繼字第155號事件受理,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並非上開92年度繼字第155號事件之當事人,亦未舉證證明或釋明經當事人同意或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等文件,聲請人業於同年4月2日收受上開補正通知,此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證明與被繼承人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即屬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