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林秀玲 被告 林子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