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08元(計算方式:
占用面積6.4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