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7號聲請人東林企業社即周 黃玉枝 相對人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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