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王喻萱 原告 王麗禎 被告 戴吉季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93,4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26㎡×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800元/㎡×權利範圍1/2=3,59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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