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維安 被告 連性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周佑倫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