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重訴字第81號原告 蘇金發 原告 蘇王美雲 原告 蘇鈺鴻 原告 蘇書弘 原告 蘇靜怡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複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被告 晉承佑 被告 宗群 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士銘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 黃柔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蘇金發新臺幣(下同)12,208,425元、連帶給付原告蘇王美雲2,5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書弘1,0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鈺鴻1,5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靜怡1,000,000元,共計18,208,425元,嗣於民國106年6月22日原告復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蘇金發13,179,36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王美雲2,5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書弘1,0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鈺鴻1,5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靜怡1,000,000元,共計19,179,3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179,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78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72,248元,應再補繳8,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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