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林傑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信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