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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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蔡鴻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附表欄中關於違約金「自民國94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