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5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菸酒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95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菸酒稅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59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胡方新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