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8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66號上訴人綿盈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86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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