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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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上列聲請人與 董川琦趙健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係爭借款之期限為自民國107年7月24日起至112年7月24日止,尚未屆期,故請提出債務人董川琦、趙健均親筆簽名之授信約定書或加速條款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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